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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州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1    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岗埠农场,区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办法》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海州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办法

  为落实“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三年行动计划战略部署,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吸引更多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落户我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江苏省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7〕33号)、《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创新激励举措,吸引各类优质资本要素汇聚海州区。

  二、扶持项目类型

  1. 新引进的新型装备制造、新材料、新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加工等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 新引进的现代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 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且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度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

  4. 新引进的商业经营、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度纳税不低于100万元。

  5. 新引进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科技研发、农村旅游、种养业等现代农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带动项目所在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不低于8人。

  6. 《海州区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海委办发〔2018〕32号)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增资扩股超亿元重大项目、区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涉及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7. PPP、BT、BOT项目中的财政直接投资部分、房地产项目以及社会捐资项目,不在激励范围。

  三、扶持措施

  1. 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引荐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由项目受益财政根据项目类型和对本地区经济贡献度,从地方财政预算企业扶持事项中予以奖励给企业。奖励标准由受益载体自行制定,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地方留存财力的30%(外资项目按汇率折算)

  2. “资产租购”政策扶持

  (1)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海州区标准厂房使用权的企业,签约后六个月内投产且从第二年起,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给予不低于1年免租金奖励。

  (2)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海州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按照支付的购置费,由受益财政给予不少于1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贴息补助。

  (3)有序推进国有平台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代购生产设备、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吸引龙头企业“拎包入驻”。(国有平台企业需在保证投资收益率的原则下投资代建)

  3.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

  设立区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鼓励新引进企业吸纳国有股权和债权,允许区级国有债权转股权。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政府参股部分可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4. 用地保障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保护价执行。允许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5. 优化服务

  (1)优化项目审批服务。落实“代办服务”制度,公布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承诺时间办结受理事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单位缩短受理事项办结时间。

  (2)完善区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制度。对外来重点投资企业的高管在子女入学、入户、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服务。

  6. 已经落户本区的企业整合资源,利用土地、厂房等存量资产对外招商,投资新建或扩建的产业项目,比照新引进招商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四、约束性措施

  1.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 享受扶持政策的引荐项目,凡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环保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其他

  1. 本办法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商务局牵头,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

  2. 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政策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区级相关招商引资政策文件即行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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