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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3    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区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海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十八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海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量提质、提升发明创造水平为导向,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深度融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与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办法,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州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兑现上一年度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二章 资助及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利资助

  (一)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为海州区单位或个人(住居满一年以上),且其通讯地址在海州区范围内。

  (二)发明专利享受市级专利资助政策,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连财规〔2017〕5号)要求:对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需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再奖励10000元(需一次性缴纳6年年费)。获得专利资助(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助(奖励)费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三)无专利企业首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享受市级专利资助政策,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连财规〔2017〕5号)要求:每件资助2000元,每企业最高资助10000元。其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享受区专利资助政策,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授权的外观专利,每件资助700元。

  第六条 对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15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需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

  第七条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获评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发明人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在海州区注册且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为区内企业代理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总量3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海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资助和奖励项目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申请的资助及奖励项目进行核定后从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中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州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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