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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州区就业创业扶持补贴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1    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州经济开发区,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海州区就业创业扶持补贴资金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海州区就业创业扶持补贴资金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海州区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三十条》(海政办发〔2017〕38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创业扶持资金补贴办法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初次创业(第一次办理营业执照,下同)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创业者如果是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3)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

  2、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及以上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初创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带动1人3000元,2-5人5000元,6人及以上1万元。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4)单位社保代码(单位提供)或《社会保障卡》(个体工商户提供)。

  2、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三、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区)。

  (二)补贴标准

  给予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建设总额5%的适当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基地资质证明;(2)收款票据。

  2、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四、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园区)。

  (二)补贴标准

  按在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在外(本市范围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户数,给予基地(园区)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入驻创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创业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创业示范基地(园区)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4)《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5)迁出基地新注册生产(经营)地的营业执照;(6)创业实体搬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

  2、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五、创业租金水电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入驻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示范基地已减免创业场地租金的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摊位)租金和水电费补贴,按照不超过1000元/人/月的标准据实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租金水电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单位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水电的税务发票或财务票据。

  2、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六、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二)奖励标准

  按照每个项目5~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项目创业人员,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级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资金使用预算;(4)收款票据。

  2、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七、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

  1、正常经营1年以上正常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初创小企业;

  2、创业培训结业学员,创办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

  3、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据实给予初创企业主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创业企业12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4)创业培训结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5)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报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职工分流方案及名单。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八、创业终止补贴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向纳税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终止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创业期内完税证明材料;(4)与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相对等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2、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九、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领取对象

  市区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

  (二)领取标准

  本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法人是创业者配偶的另需提供结婚证;(3)社会保障卡,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创业者本人的江苏银行账户。

  2、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十、区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区级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米,可容纳创业项目不低于30个(可以是独立办公或联合办公形式),年度在孵项目不低于20个,具有独立运营资质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有健全的创业服务体系,创业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对于一些创业集聚作用明显,就业带动力强的创业街区、市场,也可进行认定。

  (二)补贴标准

  对区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适当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海州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运营方工商登记等基地资质证明材料;(2)基地入驻创业项目花名册;(3)收款票据。

  2、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十一、社区创业场地水电补贴

  (一)补贴对象

  海州区内向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场地的社区。

  (二)补贴标准

  据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年的经费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社区向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海州区社区创业场地水电补贴申请表》、《入驻实体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入驻社区创业项目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及创业场地权属证明材料;(2)社区创业场地租赁合同和实际产生水电费用的税务发票或财务票据。

  十二、区级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

  海州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区级优秀创业项目。项目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就业带动能力,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群体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奖励标准

  按照每个项目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区级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员,向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海州区区级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创业计划书;(4)收款票据。

  2、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十三、众创空间区级配套补贴

  (一)补贴对象

  海州区范围内,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具体补贴条件参照《关于印发海州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海政发〔2016〕52号)文件。

  (二)补贴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除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连政发〔2015〕184号)要求配套奖励资金外,再分别给予25万、15万、10万元的奖励。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牵头,按照海州区众创空间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考核并兑现配套与奖励资金。

  十四、省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区级配套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区人社部门推荐,被评为省级优秀大学生的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

  区级财政给予2万元配套补贴。

  (三)申领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海州区省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配套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省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认定文件或公示证明材料;(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4)创业计划书;(5)收款票据。

  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十五、区“三园”项目创优补贴

  (一)“三园”、“一体”项目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海州区范围内,当年新注册的“三园”、“一体”项目,集中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露天园艺种植在5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在30亩以上,且土地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以300亩为上限。

  2、补贴标准

  给予100元/亩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领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海州区“三园”、“一体”项目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土地流转合同(经乡镇农经站盖章确认),且土地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三园”、“一体”项目认定文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农水局审核,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农水局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二)涉农示范项目奖励

  1、奖励对象

  海州区范围内,当年获得省、市级示范项目的,除享受上级政策规定奖补资金外,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获得省级示范项目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示范项目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3、申领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海州区涉农示范项目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省、市级示范项目《验收报告》、《财政拨款凭证》。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农水局审核,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农水局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三)农产品品牌创建奖励

  1、奖励对象

  海州区范围内,当年注册涉农商标,或获得省、市级着名商标名牌,或被认定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每注册1个涉农商标,奖励 2000元;每获得1个省、市级着名商标名牌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被认定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每个经营主体奖励3万元。

  3、申领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海州区农产品品牌创建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3)注册涉农商标工商凭证;获省、市级着名商标名批复;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区农水局审核,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农水局按季度汇总,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入申领账户。

上一条:关于印发《海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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